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6233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1/1)。
法定代表人:顶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锦维,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安海镇佳泰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金沙城晋德苑23号楼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18FM32Y。
经营者:黄有利,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海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