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5民初2879号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义正社区双善村16号。
法定代表人:王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朱智千小吃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瑞金路3号223商位。
经营者:朱智千。
本院受理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朱智千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