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459号原告:松和路一号餐饮管理(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1号5号楼3单元602户。
法定代表人:张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裕,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味之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黄金海岸富达花园2号楼1单元14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李战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松和路一号餐饮管理(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味之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松和路一号餐饮管理(青岛)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和路一号餐饮管理(青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和路一号餐饮管理(青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松和路一号餐饮管理(青岛)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