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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和路一号餐饮管理(青岛)有限公司与河南味之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92知民初459号
案件名称松和路一号餐饮管理(青岛)有限公司与河南味之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松和路一号餐饮管理(青岛)有限公司;河南味之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459号原告:松和路一号餐饮管理(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1号5号楼3单元602户。

法定代表人:张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裕,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味之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黄金海岸富达花园2号楼1单元14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李战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松和路一号餐饮管理(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味之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松和路一号餐饮管理(青岛)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和路一号餐饮管理(青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和路一号餐饮管理(青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松和路一号餐饮管理(青岛)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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