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3754号 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金福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丽军,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夏欣,女,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夏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受理。
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