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02民初3464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2052585585。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盛世清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6甲3号楼6层62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573174630H。
法定代表人:李萌,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夏津县东兴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城东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7729248852U。
法定代表人:张长宝,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盛世清香酒业有限公司、山东夏津县东兴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