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10刑终100号 抗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程远新,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潜江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潜江市,居民,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9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2020年8月8日被镇安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指派辩护人耿华,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徐永娟,女,1981年3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镇安县,系镇安县金旭商行经营者,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镇安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康林,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远新、徐永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陕1025刑初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月1月2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媛媛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程远新及辩护人耿华、原审被告人徐永娟及辩护人刘康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安县人民法院(2020)陕1025刑初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镇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