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知民初38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潮美汇饰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万达广场内步行街二层20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4MA6960KF9Y。
经营者:陈方刚,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东莞市巧相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白马先锋街2号A栋4楼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25089859C。
法定代表人:刘雅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东莞市巧相遇商贸有限公司市场总监,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潮美汇饰品店、东莞市巧相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2020年5月20日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收到本院定于2020年7月1日开庭审理的传票。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