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6173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1/1)。
法定代表人:顶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辉,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梅岭小洁五金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梅岭梅青党校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15R8H4T。
经营者:郭海林,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海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其希望与晋江市梅岭小洁五金店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