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507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雪瑞,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鑫之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文昌路金色东方3号楼401。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佳业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周口鑫之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恒康佳业公司于2020年7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康佳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