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周口鑫之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50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周口鑫之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周口鑫之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507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雪瑞,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鑫之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文昌路金色东方3号楼401。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佳业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周口鑫之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恒康佳业公司于2020年7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康佳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