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02民初3909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328617X0。
负责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宝山石化加油城,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北外环立交桥北近靠104国道(大港石化宝山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2L00143637P。
负责人:任明海,经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德州市宝山石化加油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以双方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减半收取400元,由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