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456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宁,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牟县鸿运精品洋果行,经营场所中牟县万邦物流园水果市场一号楼11号。
经营者:陈海林。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中牟县鸿运精品洋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