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400号原告: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99号26层1单元3009室。
法定代表人:鲍才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叶,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燊果糕点店,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棉纺东路46号附5号。
经营者:余宇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梦,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斌,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燊果糕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