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96民初99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敬龙,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敬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2020年7月21日,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