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7民初1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州市武昌大道金梦妆化妆品店。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268号临街果品综合楼底层自东向西第1-9间。
经营者:李莉。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鄂州市武昌大道金梦妆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