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02民初3910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00072328617X0。
负责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津县苏留庄镇淑苹润滑油经营部,住所地德州市夏津县苏留庄镇苏留庄村(鲁海)。
注册号:371427600205676。
负责人:骆淑苹,经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夏津县苏留庄镇淑苹润滑油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