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知民初43号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雅希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古山镇工业功能分区创业路5号第2幢。
法定代表人:应杰。
被告:株洲市荷塘区每天惠生活智慧超市东环新城店,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东环新城75栋。
经营者:左宗昕。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永康市雅希特工贸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区每天惠生活智慧超市东环新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永康市雅希特工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公司涉嫌侵权的侵权行为地只能是其生产地浙江省永康市,原告起诉株洲的被告是为了规避管辖原则。
请求移送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递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永康市雅希特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在湖南省株洲市有销售,原告起诉株洲的被告也只是为了证明其产品在株洲市有销售行为。
依照侵权诉讼管辖的原则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故株洲市属于涉嫌侵权的侵权行为地,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被告永康市雅希特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永康市雅希特工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