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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中牟县樊五果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92知民初424号
案件名称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中牟县樊五果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中牟县樊五果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424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牟县樊五果品商行,经营场所中牟县万邦物流园B12区20号、13号楼36号。

经营者:樊五振。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中牟县樊五果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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