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2民初4650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守强,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铭宇眼镜店,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新市河路177号门面。
经营者:张文军,男,1981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铭宇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