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浙0784执5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组织机构代码:717854767。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
被执行人:永康市志合超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象珠镇派溪吕村综合市场二楼,组织机构代码:MA2FQHED8。
法定代表人:施炜炜。
被执行人:施炜炜,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康市志合超市、施炜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84民初52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02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永康市志合超市、施炜炜归还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0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0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永康市志合超市、施炜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永康市志合超市、施炜炜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查明,被执行人永康市志合超市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发现被执行人施炜炜名下有存款,并于2020年6月19日划拨到款20001.34元,于2020年6月24日划拨到款6000元,除去本案的执行费、拒执罚款剩余24351.34元;
被执行人永康市志合超市、施炜炜名下无房产;
被执行人永康市志合超市、施炜炜名下无车辆。
截至2020年7月2日,本案已执行到执行款24351.34元。
目前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永康市志合超市、施炜炜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施炜炜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经依法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浙0784执5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