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179号 原告:临海市迅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东塍镇双宅村。
法定代表人:卢志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华越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浦坝港镇(浙江三门沿海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金良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临海市迅佳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华越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临海市迅佳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海市迅佳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海市迅佳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海市迅佳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