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295号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任乐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恒,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英,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海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
法定代表人:高云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占兵,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