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91民初1193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43,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戴窑镇春鑫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兴化市戴窑镇三桥路。
经营者:凡春新,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化市戴窑镇春鑫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吴翔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法官助理 丁琴书 记 员 赵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