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751号原告:福特汽车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新城堡郡县威明顿市奥兰治街1209号。
法定代表人:爱德华∙J·本茨三世,该公司首席知识产权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平,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奕,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福锐克斯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金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永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丹阳市福跃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界中村灯城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马永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马永爱,女,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艳茹,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特汽车公司与被告江苏福锐克斯车业有限公司、丹阳市福跃汽配有限公司、马永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福特汽车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福特汽车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特汽车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特汽车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