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225号 原告:宁波市美拓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上东商务中心2幢(26-10)。
法定代表人:蔡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北京君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宁波金佰亿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集仕港镇董家桥村(集古路432号)。
法定代表人:赵学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文军,宁波甬致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珠,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美拓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金佰亿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美拓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美拓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美拓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宁波市美拓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