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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平阳县兰鑫工艺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725号
案件名称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平阳县兰鑫工艺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平阳县兰鑫工艺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725号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999号3幢119室。

法定代表人:梁清辉(GARYLEONGCHENGFAI),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兰鑫工艺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新村路。

经营者:叶兰京,该厂负责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兰鑫工艺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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