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725号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999号3幢119室。
法定代表人:梁清辉(GARYLEONGCHENGFAI),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兰鑫工艺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新村路。
经营者:叶兰京,该厂负责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兰鑫工艺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