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92执130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宝荷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航空港区有新鞋店,经营场所郑州航空港区沃金商业广场负一楼FS-06。
经营者:聂有新。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郑州航空港区有新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92知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州航空港区有新鞋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航空港区有新鞋店(经营者聂有新)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熊大(童年版)”动画形象毛绒玩具的行为;
并赔偿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元,缴纳执行费50元。
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属于被执行人郑州航空港区有新鞋店及经营者聂有新所有的,与执行标的4000元,执行费50元等额的财产;
或冻结、扣划、提取其所有的,等额的银行存款及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