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202号原告: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吕乐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睦,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靓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龙,总经理。
被告:江苏羽佳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翟瑞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腾跃,江苏哲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靓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羽佳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
2020年7月6日,原告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62.5元,由原告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杨 韡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法官 助理 朱世悦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