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6知民初318号原告:郭士龙,男,汉族,1983年9月8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洋,陈娟娟(实习),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水县张明乡大脸鸡排店。
经营者:王利红。
原告郭士龙因与被告商水县张明乡大脸鸡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郭士龙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士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士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郭士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