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63号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长寿路8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蔡棉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忠信文体用品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宝市场10区21号。
经营者:吴忠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增,该店经营者之子。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忠信文体用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7月13日,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