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23执保192号 申请执行人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澧西街道津澧大道1155号。
法定代表人石敏,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磊,女,199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该局法制股股长。
被执行人澧县日升昌商行,住所地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澧阳路湘北公寓门面。
经营者雷小蓉,女,1977年12月15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汉族,住澧县。
申请执行人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澧县日升昌商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中,对澧县日升昌商行作出了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澧县日升昌商行未履行该处罚决定。
为防止澧县日升昌商行逃避处罚、转移财产,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对澧县日升昌商行的财产进行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雷小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元或查封、冻结等值其他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