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1649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
营业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9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O。
负责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济宁鑫铭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驿镇政府驻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7X。
法定代表人:张蕾。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新驿供销合作社加油站。
营业场所:济宁市兖州区新驿镇政府驻地汶兖公路20公里处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R。
负责人:张蕾。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济宁鑫铭能源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新驿供销合作社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