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250号之一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翁良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明,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本果,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大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徐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大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案件申请费1270元,共计2920元,由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