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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千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168号
案件名称168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千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千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6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被告:深圳市千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莲城社区深南大道10128号南山软件园A20。

法定代表人:林志伟。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千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6月19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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