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6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被告:深圳市千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莲城社区深南大道10128号南山软件园A20。
法定代表人:林志伟。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千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6月19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