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582号原告:上海夏加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顺路东路800号东楼11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佩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长颈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和燕路438-4、6。
法定代表人:胡翔凯。
原告上海夏加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长颈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6月25日,原告上海夏加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夏加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夏加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夏加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