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529号原告:上海剑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桂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奔,广东广信君达(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要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国剑,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邀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国剑,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国剑,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剑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要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邀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剑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其已通过行政途径维权故不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剑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杨 韡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法官 助理 朱世悦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