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671号 原告:深圳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航城大道福森工业园C栋401-2号。
法定代表人:喻广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飞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市天台县赤城街道朝晖街17-12号。
法定代表人:李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飞叶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深圳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