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705号 原告:斯琴巴雅尔,男,1974年9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其图,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旺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横潭坎村17号。
法定代表人:姜礼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斯琴巴雅尔与被告宁天台旺融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斯琴巴雅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斯琴巴雅尔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