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66号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工业园区临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谢斌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攀,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韧,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圣立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云龙中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每卉,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路凯旋国际广场写字楼8楼。
法定代表人:谭成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每卉,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圣立宇置业有限公司、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人民陪审员 刘爱军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