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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圣塔绍兴酒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大越酒业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土谷坊黄酒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649号
案件名称浙江圣塔绍兴酒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大越酒业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土谷坊黄酒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圣塔绍兴酒有限公司;绍兴市大越酒业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土谷坊黄酒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649号 原告:浙江圣塔绍兴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五联村。

法定代表人:王关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峰,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榆枫,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大越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新三江闸西。

法定代表人:张秋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土谷坊黄酒批发部,经营场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七里江村。

经营者:丁聪,该批发部负责人。

原告浙江圣塔绍兴酒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大越酒业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土谷坊黄酒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浙江圣塔绍兴酒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圣塔绍兴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浙江圣塔绍兴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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