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3刑终416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忠,男,38岁(1981年11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羁押,同年1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京0112刑初3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扣押在案的手机、铆钉枪、白酒等物品,予以没收;
扣押在案的机动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田忠不服,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忠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忠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田忠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田忠撤回上诉的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忠撤回上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刑初3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