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执保66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99515*,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文登区泽库镇亮亮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081MA3DDU*,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银滩路。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颜亮亮,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住威海市文登区米山路。
申请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文登区泽库镇亮亮超市、颜亮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鲁1002执保666号执行裁定书,按原告申请保全标的额**元,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经查,保全被申请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0)鲁1002执保66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