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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文登区泽库镇亮亮超市、颜亮亮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002执保666号之二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文登区泽库镇亮亮超市、颜亮亮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执保66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99515*,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文登区泽库镇亮亮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081MA3DDU*,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银滩路。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颜亮亮,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住威海市文登区米山路。

申请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文登区泽库镇亮亮超市、颜亮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鲁1002执保666号执行裁定书,按原告申请保全标的额**元,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经查,保全被申请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0)鲁1002执保66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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