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124号原告: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兴东路1277弄8号1层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6944384X0。
法定代表人:王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海宝,男,汉族,1972年4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都昌县。
原告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伍海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伽俪时装有限公司撤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上海伽俪时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