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842号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海南村徐家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范立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慕昭(厦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同集南路326号A幢301-9。
法定代表人:陈明思。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慕昭(厦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