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173号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1号科技创新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佟光辉,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淏,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耀领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西段51号楼4单元202号。
法定代表人:郝冬暖,总经理。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耀领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