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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季歌服饰有限公司、肖石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54号
案件名称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季歌服饰有限公司、肖石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季歌服饰有限公司;肖石良;贺茂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54号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远恒,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季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金宝路。

法定代表人:娄厚继。

被告:肖石良,男,汉族,1989年1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安仁县。

被告:贺茂才,男,汉族,1982年3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紫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季歌服饰有限公司、肖石良、贺茂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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