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民辖终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百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翁坤昌,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日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翁坤昌,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王仁荣,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康仁乐购超市贸易有限公司三门路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王伟。
上诉人中山市百威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百威公司)、中山市日威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日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威中国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康仁乐购超市贸易有限公司三门路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乐购三门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初3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两上诉人上诉称:一、两上诉人的住所地及主要经营地均位于广东省内。
经营“百威”饼干、糕点、月饼等食品的历史悠久,至今已达二十多年,获得了诸多荣誉,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关于“百威”的商标之争由来已久,被上诉人知悉上诉人的经营状况及所获荣誉等情况,刻意采取公证购买的方式将原审被告上海乐购三门路分公司拖入本案列为本案被告,以规避上诉人所在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该行为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及其立法的初衷及精神。
就本案而言,对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如上诉人方的经营历史、品牌知名度及生产经营行为等,均主要发生在广东省内。
因此,从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同时有利于法院更加客观、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的角度出发,依据有关规定,本案应由两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百威中国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上海乐购三门路分公司未提交述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中,上海乐购三门路分公司的营业场所位于上海市,且本案原告请求进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故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综上,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本勇审判员 陶 冶审判员 张 莹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佳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