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执7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P,住所地浙江省海曙环城西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
被执行人:陈贵余,女,1952年5月12日生,汉族,住灌云县。
申请执行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贵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9)苏07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贵余住所所在地在连云港市灌云县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
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本案应指定由连云港市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贵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苏07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由连云港市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