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46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青山湖区新靓靓百货江纺店,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江纺东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11L17077197E。
经营者:陈坚,男,汉族,1964年8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青山湖区新靓靓百货江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