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民终2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万金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细妹,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倩,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旷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黄仕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宇,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仕锋,汉族,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园庄镇塔兜村下土寨159号。
上诉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义乌旷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黄仕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5日,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旷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由上海旷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变更为义乌旷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上诉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剑峰审 判 员 陶 冶审 判 员 朱佳平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 伟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