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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威欧娱乐公司与芜湖瑛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民初318号
案件名称罗威欧娱乐公司与芜湖瑛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威欧娱乐公司;芜湖瑛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318号原告:罗威欧娱乐公司(RovioEntertainmentCorporation),住所地芬兰共和国埃斯波02150凯拉兰塔7号(KEILARANTA7,02150ESPOO,FINLAND)。

法定代表人:Levoranta,KatiMarketta,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陵芳,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瑛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北京中路芜湖广告产业园内广告创意综合楼C区一楼。

法定代表人:黄嫱,执行董事。

原告罗威欧娱乐公司(RovioEntertainmentCorporation)与被告芜湖瑛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于同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故本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再予以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威欧娱乐公司(RovioEntertainmentCorporation)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威欧娱乐公司(RovioEntertainmentCorporation)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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